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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73号

黄德成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票据诈骗
当事人
黄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73号罪犯黄德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福建省建瓯市小松镇定高村东田**号。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407.874275万元。被告人黄德成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黄德成于2012年7月1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闽宁监减(2015)73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黄德成予以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辉煌、林强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杨华育、陈国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黄德成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德成财产刑数额巨大,仅缴纳部分罚金,建议予以压幅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缴纳罚金3500元。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2011)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4、缴纳罚金的凭据。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成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仅缴纳部分罚金,只可适当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代理

审判员  崔龙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