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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异字第12号

赵东霞、刘大猛与艾义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东霞,刘大猛,艾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赵东霞。申请执行人刘大猛。被执行人艾义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猛与被执行人艾义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艾义利之妻赵东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东霞称,申请执行人刘大猛与被执行人艾义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刘大猛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套学府雅苑小区楼房实际上归申请人与艾义利共同所有,因赵东霞在本案中不负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强制执行该处房产侵犯了异议人的所有权,请求法院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本院查明,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艾义利与赵东霞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城区学府雅苑小区楼房,现该楼房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异议人赵东霞虽然在申请执行人刘大猛与被执行人艾义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承担责任,但该楼房系艾义利与赵东霞共同所有,艾义利对该楼房享有份额,法院处分该楼房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东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荆金峰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