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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57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千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朱千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千干。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千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 森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