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XX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22000元及执行费23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学锋
审 判 员 张岱鹏
代理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