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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127号

宋XX与杨XX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XX,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XX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22000元及执行费23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学锋

审 判 员  张岱鹏

代理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