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周红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梦超。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