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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421号之一

张娟花与董晓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娟花;董晓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421号之一原告张娟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陆世花(被告董晓俊之母),女,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花与被告董晓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