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奎。上诉人(原审原告)位风芹。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雪。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章雪,即上列上诉人章雪,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申,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石德线龙华站北)。法定代表人张希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英,系景县龙华忆佳电脑科技经营部经营户业主。委托代理人阎振东,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娟娟。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庆奎、位风芹、章雪、李某某、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杨洪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柱、黄娟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5元,退还上诉人李庆奎、位风芹、章雪、李某某11590元,退还上诉人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11590元,退还上诉人杨洪英3595元。
审 判 长 厚德顺
审 判 员 刘林林
代理
审判员 杨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