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90号罪犯张建林,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阅卷及询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建林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张建林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张建林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建林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交款票据证实罪犯张建林于案发后退出赃款82.94万元,于刑罚执行期间退出赃款23.11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林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张建林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张建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