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周某,宣恩县方圆绿色再生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商助理。被告张某,珠山镇卫生院护士。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张登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