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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8号

魏某某与崔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崔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志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英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