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星,男。原审被告连明镜,男。原审被告高雷,男。
上诉人杨彩红因与被上诉人朱红星,原审被告连明镜、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杨彩红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杨彩红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彩红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