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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杨彩红诉被上诉人朱红星,原审被告连明镜、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彩红,朱红星,连明镜,高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星,男。原审被告连明镜,男。原审被告高雷,男。

上诉人杨彩红因与被上诉人朱红星,原审被告连明镜、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杨彩红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杨彩红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彩红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