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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40号

许小兰与吴小伟,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小兰,吴小伟,何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40号原告许小兰,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赵原超,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何桂,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兰与被告吴小伟、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