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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丰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南路支行,李丰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南路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7190254-X。负责人余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钦,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李丰铄,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沙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丰铄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代理

审判员  张宗务

代理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