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克信拒不履行我院已生效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克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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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克信拒不履行我院已生效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克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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