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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970号之一

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250元;

二、被告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以55,2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63元、财产保全费572.50元,合计1,163.13元,由被告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义务人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上海欧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等26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农商银行黄渡支行银行账户一处,本院已依法扣划账户内余额3,700.00元并冻结上述账户。另查得,被执行人上海速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市嘉定区曹联路XXX号的经营场所已关闭,据与该房东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未结清房租即于2015年二、三月份搬迁不知去向,法定代表人也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