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潘XX,男。被��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夏XX,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XX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29812元及执行费347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学锋
审 判 员 张岱鹏
代理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