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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6号

潘XX与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XX,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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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潘XX,男。被��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夏XX,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XX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29812元及执行费347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学锋

审 判 员  张岱鹏

代理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