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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09号

石八娃与刘增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八娃,刘增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石八娃,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被执行人刘增胜,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申请人石八娃与被执行人刘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八娃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2000元,诉讼费2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妻子张雪莉银行存款28560元,张雪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二庭经审查驳回了案外人张雪莉的执行异议。2015年6月16日,张雪莉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增胜的财产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