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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96号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