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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35号

陆肇全与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陆肇全,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陆肇全,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军民园7号楼B座8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国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肇全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陆肇全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