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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255号

田楷鹏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田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25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楷鹏,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原利辛县马店孜镇卫生院工会主席,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楷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00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楷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田楷鹏在办案单位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44500元,由办案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田楷鹏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荣、蒋冰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6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韦潇轶

审 判 员  唐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伟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