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6日,住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汉族,现年43岁,住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俊涛
审 判 员 夏治国
人民陪审员 韩 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