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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243号

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6日,住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汉族,现年43岁,住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俊涛

审 判 员  夏治国

人民陪审员  韩 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