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顺英,女,1943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彬,1973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君,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顺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闫顺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彬,被上诉人周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顾国增
代理
审判员 李汉一
代理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