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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03号

闫顺英与周文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闫顺英,周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顺英,女,1943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彬,1973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君,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顺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闫顺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彬,被上诉人周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顾国增

代理

审判员  李汉一

代理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