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590号罪犯杨树林,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2)盘刑二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林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12)昆刑终字第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被数罪并罚的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