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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西执字第595号

刘文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田胜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华,田胜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西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女,汉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田胜路,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胜路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