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西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女,汉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田胜路,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胜路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