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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190号

梁x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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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90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x,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生效的(2012)郸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梁x缴纳罚金10000元,因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郸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博全

审判员 韩 胜 利

审判员 赵 兰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晓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