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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13号

鹿建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鹿建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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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13号罪犯鹿建姚,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包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鹿建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鹿建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