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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陈连宝与被上诉人张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连宝,张安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宝,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银,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陈连宝因与被上诉人张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连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连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连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陈连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任民乐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