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宝,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银,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陈连宝因与被上诉人张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连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连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连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陈连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任民乐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