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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662号

左正兵与尹传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正兵,尹传利,尹国富,蒋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左正兵,男,1968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传利,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尹国富,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蒋宁峰,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正兵诉被告尹传利、尹国富、蒋宁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正兵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传利、尹国富、蒋宁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正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传利、尹国富、蒋宁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左正兵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