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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811号

李志刚与冷正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志刚,冷正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刚,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高盛英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正洁,女,1968年4月4日出生。

上诉人李志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志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志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志刚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志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