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刚,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高盛英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正洁,女,1968年4月4日出生。
上诉人李志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志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志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志刚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志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