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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7号

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国。

上诉人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合同没有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