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8684号

李春革与霍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春革,霍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684号原告李春革,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霍娜,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原告李春革诉被告霍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春革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霍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革撤回对被告霍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春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振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