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