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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97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