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井群,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运平,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井群申请王斌、钟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