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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渝执字第00600号

井群、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井群;王斌;钟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井群,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运平,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井群申请王斌、钟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