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7层1708室。法定代表人王安岭,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建光,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珊
代理
审判员 马兴芳
代理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