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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381号

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刘海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松梅,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平,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福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瑞

代理

审判员 张晓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