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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商初字第478号

北京世纪麦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世纪麦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麦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48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玉坤,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麦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刚毅,被告委托代理人潘宏建、任玉坤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六个月,经庭后调解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3年4月,原、被告达成并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等,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河北怀来陈家堡综合旅游开发项目进行景观设计等,设计面积暂定为40656平方米,设计费总价暂定为1057056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完了相应合同义务。其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提交了方案阶段设计成果,于2013年4月28日得到了被告确认后,由于场地基础规划条件变更导致设计内容的颠覆性修改与变更,原告依据被告要求,依据新规划条件重新进行了景观设计工作,而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约定,被告需另行增加设计费15万元。原告随后亦履行完了新的设计工作及随后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拖延支付剩余设计费共计351500元整,原告经多次催促主张,至今仍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51500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2013年4月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开发的河北怀来陈家堡综合旅游开发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并无设计资质,其提交给反诉原告的图纸均是以其他人名义所出具。因反诉被告无设计资质,如果反诉原告使用其设计图纸,将造成反诉原告所建设的工程无法办理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反诉原告解除了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合同,亦未使用其提交的施工图纸,但反诉被告却拒绝返还反诉原告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处获得的设计费用。因反诉被告隐瞒无设计资质的事实,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依法应当赔偿,反诉原告保留继续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存在颠覆性修改的事实,被告不应当支付所谓颠覆性修改费用15万元。根据原告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合同约定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以及其按照施工图面积约30000平方米计算费用,计算依据和方法均错误,故其要求再支付201500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于2013年4月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687086.4元。

原告(反诉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景观设计合同一份;2、资料申请确认函一份;3、发票接收函一份;4、成果提交接收函;5、项目阶段设计成果确认函与成果提交接收函一份;6、设计配合单一份;7、书面录音记录和录音光盘一份;8、补充协议一份;9、情况说明与项目设计主题确认函一份;10、工商登记查询资料一份。被告(反诉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北京市规划委管网查询的截图一份;2、与原告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一份;3、转账凭证四张;4、与陕西沛枫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为乙方和被告(反诉原告)为甲方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河北怀来陈家堡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工程;合同景观设计面积暂定为40656平方米,其中入口广场25936平方米,别墅区景观14720平方米,设计单价为26元/平方米,设计费总价暂定为1057056元;设计费支付:1、甲乙双方签订本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211411.2元。2、乙方提交甲方全部方案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5%,即264264元。3、乙方提交甲方全部扩初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211411.2元。4、乙方提交甲方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5%,即264264元。5、甲方施工竣工验收后,乙方完成相应施工配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结算价)尾款,即105705.6元。第二条(注)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景观设计工作,甲方因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因基础资料错误或基础条件变更导致涉及内容的颠覆性修改与变更,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设计协议。第六条乙方责任(7)为,乙方应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乙方提供的设计配合服务应满足甲方需要。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无设计资质,由原告有设计资质的母公司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完成了项目景观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平公园施工图设计和部分变更设计,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后,已全部交付被告,但未交付别墅区施工图设计的工作成果。

被告(反诉原告)依约已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前三期的设计费共687086.4元。原告提供的《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上约定增加设计费用15万元,但该协议无被告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日期。2014年7月22日被告又与陕西沛枫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开发项目签订《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期间,原告索要第四期和增加的设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按3.1万平米施工图纸面积×每平米单价26元×25%的设计费20.15万元和颠覆性变更增加的设计费15万元,共计35.15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于2013年4月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687086.4元。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与无资质的原告(反诉被告)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由有设计资质的原告(反诉被告)母公司按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提供设计成果,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并接受,且已支付了相应的大部分设计费用,应视为双方认可此种交易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真实有效。因此,对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相应的设计费用。原告未交付别墅区施工图设计成果,应在约定支付的第四期设计费中减去,即264264元-(14720平米×26元×25%)=168584元;但依约原告交付施工图设计成果后,还有后随义务,因被告已与他人重新签订相同开发项目的景观设计合同,双方合同履行不能,原告不能完成后随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告的设计费应适当减少;综合考虑,酌定为168584元×80%=134867.2元。对于原告增加15万元设计费用的诉求,因依约双方未达成合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增加的设计内容是颠覆性变更,因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景观设计费13486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原告负担3574元,被告负担29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怀成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