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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98号

申请人林占宇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密、福州天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占宇,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密,福州天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林占宇,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密,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密,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州天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密,董事长。本院受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占宇与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密、福州天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及2011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432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座落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37号的德盛花园C座901至927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处理未果,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目前无法处置变现到位,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