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98号

李全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全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98号罪犯李全发,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全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全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三O年六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以罪犯李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发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李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八年六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