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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52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曹朋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曹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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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5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永刚,男。

委托代理人:李际军,男。

被执行人:曹朋,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