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5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永刚,男。
委托代理人:李际军,男。
被执行人:曹朋,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