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英,女,1959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组。申请执行人盘万明,男,1977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恩祥,男,1978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盘恩林,男,1982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盘桂英,女,1979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应生,男,1958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组,现在建水监狱服刑。陆秀英、盘万明、罗恩祥、盘恩林、盘桂英申请执行陆应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被告人陆应生赔偿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陆秀英、盘万明、罗恩祥、盘恩林、盘桂英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7043.93元,扣除陆应生原已支付的41300元,尚欠75743.93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陆应生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权利人陆秀英、盘万明、罗恩祥、盘恩林、盘桂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应生在监狱服刑,通过向金融部门、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陆应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第00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自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