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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449号

孙威撤销假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449号罪犯孙威,男,汉族。2013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宁刑一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威宣告假释。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及南滩地区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孙威假释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孙威在服刑期间为能在调换工种、减刑、假释方面得到孙心平的照顾,于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间多次指使其弟孙某向孙心平行贿共计73000余元。建议撤销对罪犯孙威的假释裁定。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撤销假释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威在服刑期间为能在调换工种、减刑、假释方面得到时任青海省东川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孙心平的照顾,于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间多次指使其弟孙某向孙心平行贿共计73000余元。2013年8月15日青海省东川监狱以罪犯孙威确有悔罪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孙威予以假释。本院于同年9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威宣告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孙威在服刑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执行机关呈报的假释建议中的积极表现并非其认真改造、真诚悔过,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的假释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宁刑一执字第817号对罪犯孙威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孙威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零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腾解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