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闫启富,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被执行人苏朝云,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润琼,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弥渡县。关于闫启富申请执行苏朝云、陈润琼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启富于2012年4月29日向南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489.89元及案件受理费1636.60元。2012年6月7日南华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苏朝云、陈润琼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张顺云
审判员 李德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