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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法执字第282号

闫启富与苏朝云、陈润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启富;苏朝云;陈润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闫启富,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被执行人苏朝云,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润琼,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弥渡县。关于闫启富申请执行苏朝云、陈润琼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启富于2012年4月29日向南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489.89元及案件受理费1636.60元。2012年6月7日南华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苏朝云、陈润琼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张顺云

审判员  李德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