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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115号

樊长旺诉刘佩明劳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长旺,刘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樊长旺,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佩明,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樊长旺申请执行刘佩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长旺撤销了执行刘明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执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陈 振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