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樊长旺,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佩明,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樊长旺申请执行刘佩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长旺撤销了执行刘明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执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陈 振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