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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68-1号

刁柱与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柱,刁杰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68-1号

申请执行人:刁柱,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刁杰成,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刁柱与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刁杰成在工商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