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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执字第18号

高均与高铁军、颜晓雷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均,高铁军,颜晓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高均,男,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高铁军,女,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颜晓雷,男,下落不明。本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铁军、颜晓雷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谌志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