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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50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张照庭、惠安县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萍,张照庭,惠安县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50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张照庭。被执行人惠安县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照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雪英。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张照庭、惠安县岩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9500元及利息,尚有7095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