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876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洪。
被执行人:江苏中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为才、王海民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久洪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为才、王海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