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16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