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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16号

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力哲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16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