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694号原告毛庆芳,男,192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淑云(系原告之女),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毛淑清,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芳诉被告毛淑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庆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毛庆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