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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694号

毛庆芳与毛淑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毛庆芳,毛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694号原告毛庆芳,男,192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淑云(系原告之女),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毛淑清,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芳诉被告毛淑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庆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毛庆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