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二终字第185号

李幸、王晨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幸;王晨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幸,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甫,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运敏,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甫之妻。委托代理人王**霞,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王**甫之妹。

上诉人李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晓龙

审判员  明建文

审判员  郑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克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泌阳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李幸与被上诉人王**甫返还原物纠纷,现发回重审,意见如下:本案认定李幸返还王**甫土地的前提是认定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订立的土地协议第四条无效。而现就该协议是否无效,你院(2015)泌民初字第22号正在审理。且在该案中,李幸提起反诉,要求如认定协议无效,应就协议所涉及的所有土地及相关地上附属物进行分割返还。本案与该案有利害关系,建议发回重审后合并审理,以便查清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